福建省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等增加


福州新闻网1月10日讯(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)记者昨日获悉,从今年1月起,我省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。

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《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》。此次调整的范围是:2018年12月31日前,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(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)、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,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。

伤残津贴,一级伤残每月增加600元,二级伤残增加593元,三级伤残增加570元,四级伤残增加559元;

供养亲属抚恤金,每人每月增加226元,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;

生活护理费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317元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43元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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